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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2:14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解悦)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国资办关于《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

  《办法》对“不良资产”作了明确界定。具体包括: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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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等。

  《办法》要求,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他处置方式的,由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实物性资产的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实物性资产的评估价或重估价。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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