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一年后忽然状告买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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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2:26 新闻晚报 | |||||||||
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9万房款,装修了到手新屋,并居住了好长时间,却突然被卖方叫停。这件房屋买卖的纠纷案前前后后两上法庭,买主陈女士先做被告,又做原告,最后“两战两胜”。近日,闵行法院作出了“金父应限期协助陈女士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陈女士名下,过户费用由金父负担1000元,其余均由陈女士负担。陈女士应限期支付金父房款9.35万元”的判决。
买了房屋当被告 两年前,陈女士看中了位于七莘路某号的两室一厅。这套房屋的住房受配单上的受配人是金小姐,《小区进房通知》上的承租人也是金小姐,陈女士理所当然地认定金小姐是房主无疑。2002年10月19日,双方签下《房产交易协议书》,以18.35万元成交。协议约定:若违约赔偿1万元。协议签订后,陈女士依约预付了9万元,另9万余元待产权过户后一次付清。 拿到了新房钥匙后,陈女士将房屋装修后欣然入住。一年中,除了听见房屋涨价声外,别无他事。想不到到了去年6月,她突然被金小姐的父亲告上了法庭。金小姐的父亲诉称,这套房屋是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女儿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陈女士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特诉请金小姐与陈女士之间订立的《房屋交易协议》无效。 法庭上,陈女士认为,从协议签订到房屋装修完工直至对房屋使用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期间金小姐的父亲从未提出异议,其显然对自己女儿出售房屋的行为一直是清楚的,故坚决要求驳回对方诉请。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金小姐签订上述协议书时,金父就在房屋内,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金父对金小姐出售房屋是认可的。陈女士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已占有了房屋,买房有效。 无法办证做原告 判决生效后,陈女士的房产过户便上了议程,但一直未能得到金家父女的协助。无奈之下,她于今年4月,将金小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陈女士诉称,双方在签约后,自己已按约支付了首期款9万元,金小姐也将房屋进行了移交。现在,金小姐见房价上涨,不仅未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反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父亲名下。对此,法院已驳回金父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请。鉴于双方仍未就产权过户事宜达成一致,要求判令金小姐及其父亲履行《房产交易协议书》,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法庭上,金小姐认为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应有双方签字,对方至今未签字,故该协议至今未生效。其父则以应先付清房款,再办理产权过户为由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请。 法院判决明责任 法院认为,金小姐与陈女士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此金父应协助陈女士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过户费用则按双方约定的由金父负担1000元,其余均由陈女士承担。考虑到房产过户时须开具购房款发票等因素及避免讼累,法院对陈女士尚未支付的房款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即陈女士应在协助产权过户的同时付清剩余房款9.35万元。至于陈女士要求金小姐及其父亲支付违约金1万元之诉请,因为双方未约定产权过户的期限,该项诉请没有合同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作者:通讯员敏谂记者杨志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