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开闸泄洪三轮行到河中》后续:另一具遇难者尸体已找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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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1:2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曹颖王萌 实习生杨璇 8月11日,高邑县两村民不幸丧命槐河泄洪河道(本报8月16日曾做报道)。 经过近一周的寻找,8月18日,记者从遇难者家属岳建国处得知,另外一具遇难者尸体已于8月17日13时在槐河赵县河段被发现,并打捞上来,目前遇难者家中正在准备后事。
家属:尸体已经找到 岳建国告诉记者,妻子的尸体是17日13时左右在距赵县白沟邑村(音)约500米处河中被打捞上岸的,并于18日上午火化。“出事后,我们村和东韩庄村村干部一直在现场,几天来两村大队干部带着村民到处找,终于找到了。”岳建国表示,现在一家人心情很悲痛,尚无精力和心情考虑赔偿及说法。 乡领导:对此意外深感悲痛 8月18日下午,记者与中韩镇的赵乡长取得联系。赵乡长说,事发后,中韩乡政府曾主动与死者家属及伍佰村取得联系,并派出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为打捞提供便利。赵乡长表示,一定吸取此次教训,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悲剧本可避免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的臧济华、韩君杰律师认为,这一悲剧本可避免,但由于路口未完全封锁,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进行有效看守,导致事故。村委会未按镇政府安排部署封锁路口,镇政府在村委会未封锁路口、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又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改正。县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同样有督促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但事故发生前,指挥部却未能有效监管。所有这些监管不力、防护措施不到位,均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律师还认为,村委会称“已派人在路口看守”的说法不能成为赔偿义务主体的免责条件。而其上级部门乡、县两级政府因没有及时尽到监管职责,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