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判决书不一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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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3:0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廊坊电(记者程建辉)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村民陈福军2000年与个体户宋庆利打了一场官司,直到今年陈福军才发现,当年案子结束时,广阳区法院给了他和宋庆利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书,这给他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 昨日,村民陈福军向记者介绍了2000年由广阳区法院审理的他与个体户宋庆利之间的纠纷。早在1998年,经陈福军介绍,宋庆利借给某村委会5万元,但村委会到期未还款。宋庆
2004年4月,宋庆利以陈福军侵占其住房为由,再次将陈福军告上法庭。陈福军很纳闷,到土地部门一询问才知道,宋庆利以2000年的19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陈福军的宅基地变为己有。 原来,2000年判决后,广阳区法院给双方的判决书不一样:给原告宋庆利的判决书上写着“抵押有效”,而给被告村委会和陈福军的判决书上写着“抵押无效”,同样是(2000)广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却出现了实质性差别。 广阳区法院办公室主任王海山对此表示,法院的判决书应该按照合议庭的结果作出统一式样,不应该出现自相矛盾的两份判决书,但他表示自己尚不知其具体原因,待向领导汇报后再行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