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正当防卫 杀子父亲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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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4:27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锦法记者方华)锦江区法院昨日公开宣判一起因儿子吸毒而引发的父亲故意伤害儿子致死案,被告人王九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今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九安与其有吸毒前科的儿子王红良在家中厨房发生争吵打斗
锦江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害人王红良冲进卧室,虽先拿起菜刀站到床上并有举刀砍向被告人的动作,但却被其母亲宋淑群拦腰抱住,此时王红良的不法侵害行为已受到第三者宋淑群的阻挡,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被告人王九安仍持匕首冲到王红良面前,将其刺伤,最终造成王红良死亡,系“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最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