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废经济犯罪死刑”等于纵容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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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7: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叶边鱼(河南学者) 一边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一边有人嚷着要废止经济犯罪死刑。据8月11日《新京报》报道,因为“死刑对腐败犯罪威慑力有限”,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萧中华等多名法律专
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让人望而生畏。废止死刑,谁最高兴?涉及经济犯罪的多数是腐败分子,他们想必最高兴。试问这些法律专家一句:有死刑存在腐败分子还如此嚣张,如果废止了死刑,结果又会怎样? 目前我们存在的最严峻的问题,并不是根据文明程度减轻犯罪分子的惩罚,而是如何消除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只有对严重腐败者施以重典,才不会滋生更多的腐败,如果取消了经济犯罪的死刑,只会让腐败分子更加胆大妄为。对腐败分子的处理,现在很多人提出,不是重了而是轻了,贪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最后还是没能够上死刑,才是经济腐败犯罪猖獗的根源。因此,很多人提出建议修改《刑法》,对“个人贪污或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用死刑威胁来减少犯罪。如今,一些法律专家提出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真不知道他们是进行学术研究出的成果还是出于其他目的。 不应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里面。死刑的重大社会意义,不只是威慑腐败分子,也能起到安抚、稳定民心的作用。如果犯罪致富不能得到严惩,如果贪污受贿上亿元也不会被判死刑,那按规矩办事的人会怎么想?一位网友这么评价:这些专家在腐败最猖獗的时候提出废除死刑,居然以牺牲广大守法公民的权益来维护少数亡命分子的所谓“人权”,简直令人难以接受。 当然,我们也赞同专家们所说的,对于一种犯罪的谴责,不应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应包括滋生腐败的环境。但是,目前我国体制不够健全、法律上的空隙、个人权力的干预、政府行为监督的匮乏等孕育这种犯罪的诸多社会环境缺陷,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因此,即使讨论尊重犯罪分子的“生命价值”,也是在体制够健全后腐败和经济犯罪大大减少的情况下,而不是现在提出。 “重病下猛药”,腐败是我们目前面对的最危险的敌人,法律专家们还是多去研究研究如何治理腐败的问题吧,少出“废止经济犯罪死刑”这样纵容腐败的馊主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