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与付款不一致 商品销售岂能“表里不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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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7:4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杨鲜实习生王玉芬)标签上一个价,付款小票上又是另外一个价,昨日李先生致电楚天都市报,反映某超市一种冰淇淋价格表里不一。 8月11日晚,李先生在徐东大街麦德龙超市购买了一盒哈根达斯冰淇淋,标签价为29.90元,付款打出的小票上却标着34.90元,与标签价整整相差5元,他向售货员提出异议,售货员却以电脑价格不会出错为由不予解释,李先生继而向超市负责人反映,但未得到明确答
李先生说,事情虽小,但作为一名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武汉市物价局有关人士称,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麦德龙超市的做法违规。 徐东大街麦德龙超市一肖姓负责人解释,前两天对该冰淇淋价格进行了调整,由于疏忽,标签价格忘了更换。他们同意向李先生赔理道歉,并补偿差价。但李先生要求赔偿,双方仍在协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