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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利益 小区居民“自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7:4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张小斌 通讯员 杨锋安)日前,西安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对西安市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等方面作出详细要求。其中规定,新建小区凡没有社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验收合格证。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西安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的职责不清、待遇偏低、设施滞后和发展受阻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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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居民重大利益应由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实施意见》指出,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的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居民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各街道在指导、帮助社区工作中,不得给社区居委会下达经济指标,不得截留上级下拨给社区的各类经费。凡涉及居民重大利益、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为确保社区居委会实现全面自治,社区只挂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需要在社区建立相应组织并挂牌的其他社会团体,须报经区县一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社区工作者待遇调高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依法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10户~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原则推选产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西安市对社区工作者中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基本补贴标准从该《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调整为每月600元,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对固定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800元~1000元、600元~800元和400元~600元的,分别享受基本补贴的30%、40%、50%和60%。社区工作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纳入社会统筹,由区县财政解决。

  新建小区无活动场所要整改

  《实施意见》规定,原有的社区基础设施(即活动场所、办公场所等)不得随意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要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采取新建或资产置换的方式解决。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居民住宅小区应收取一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专门用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应将社区基础设施纳入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范围,新建小区凡没有社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验收合格证,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限期整改。力争在两年内改变社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达到每个社区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活动设施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市财政每年向每个社区补助1000元办公经费,不足部分可由区县财政解决。

  免收社区服务实体各种税费

  对于具有群众性、福利性、服务性、区域性的社区居民服务实体,《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大力支持。对认定为社区服务业的实体,应免收各种税费,其中包括工商、税务、市容、卫生、治安、劳动等各管理部门收取的登记费、审批费、年检费、管理费等。各类社区服务实体应优先吸收下岗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军人家属、待业青年就业,应当对社区内老弱病残等特殊服务对象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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