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备案”进入农业为“农业订单”上“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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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7:45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刘莹李雁春记者徐举见习记者王朋)昨天,笔者在大连市工商局庄河分局看到这样一份《薯类种植、加工、回收合同》,甲方为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乙方为庄河市青堆镇元宝房村大朱屯农民王春发,合同明确规定:回收价随行就市,按质定价,按期回收付款,在产品滞销时,公司按种植产量实行保护价足额回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薯类干淀粉公司以保护价2元/公斤回收,产品畅销时,在相同价格的条件下,用户应将产品卖给公司,不得擅自销售给他人。这份合同是由庄河工商分局合同科工作人员主持起草的。他们对企业的
据悉,作为主要使用格式条款的一种合同样式,我市的农业购销订单将进一步规范。目前庄河市6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格式条款合同已进行了备案,涉及2.7万农户的大骨鸡、水稻、桑蚕、薯类、辣椒、食用菌等农产品,产业面积16万亩。“农业订单”的规范,将有利于维护农企双方的合法权益。 庄河农民为了脱贫致富,曾经养过蚯蚓、康贝尔鸭子,还种植菊芋(鬼子姜)等,由于没有与相关企业签订规范的合同,最后获利甚少或血本无归。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2002年开始,大连工商局庄河分局充分发挥合同监管的服务职能,主动参与、规范农业订单合同,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为农户和龙头企业双方权益上了“保险”。他们对“农业订单”条款进行重新审核修改,明确格式条款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备案后的合同,明确规定了最低保护价和违约责任。规定回收价随行就市、按质定价,按期回收付款。产品滞销时,公司按种植产量实行保护价足额回收;产品畅销时,在相同价格条件下,用户应将产品卖给公司,不得擅自销售给他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