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离退劳模按月发放荣誉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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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0: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王伟江苏工人报记者周新林)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对切实解决劳动模范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就业、住房等待遇作为重点,规定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 该《意见》规定,原则上企业对省以上劳动模范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凡因
在改善住房条件方面,《意见》规定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家庭的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符合廉租条件的要优先提供廉租房或给予租金补贴、减免。劳动模范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换购一套符合劳动模范本人住房标准的经济适用房。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同级财政负担。 新出台的文件还规定,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对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县在省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享受荣誉津贴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由本单位提出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