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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要大一些": 小平理论指导建设"法治深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0:09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8月19日电(记者李南玲)永远的小平深情地望着深圳。深圳著名的小平画像16日以崭新的容颜在新落成的小平画像广场上展出,成群结队的深圳市民来到画像前献花、留影,用各种方式表达他们对这位世纪伟人永远的怀念。

  在深圳博物馆门前的广场上,矗立着一尊用双臂撑裂铁门框的巨人雕塑,它形象地记载着深圳经济特区“杀出一条血路来”的历史。建特区之初,深圳每前进一步,都得趟过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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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体制的“雷区”,冲破一些传统观念的“禁地”。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深圳在“依法治市”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快速发展亟需法律保障

  1987年,深圳在一片议论声中敲响了拍卖土地经营权的第一槌,这一首次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换取建设资金的尝试,让国人为之一惊,并引发了国家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

  第二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原则。深圳的大胆探索,使土地资源这个不能再生的生产资料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资金来源。

  “建特区初期,深圳还在基本建设管理的招投标制、价格体制的双轨制、市场化的人才机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立法的滞后影响了深圳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乃至全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讲述了这样一件往事:

  1988年,深圳市政府根据中央关于特区要进一步开放的指示精神,决定设置福田保税区,创建一个能与国际市场紧密相连、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以更好地吸引外资和技术。这一国内首创的做法在海内外引起震动,先后来洽谈投资的外商多达58批、千余人次。但外商们在与深圳的草签协议上大都写明这样的条款:“本协议待《福田保税区工业区条例》颁布后生效。”

  由于深圳当时没有立法权,虽然深圳市政府草拟的“条例”早已成文,却几经努力未能出台。也正是因为保税区的法律保障问题没有解决,外商们后来纷纷终止投资计划。担负改革开放“试验田”的深圳期盼能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

  授权立法使深圳立法走上快车道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再次视察深圳,充分肯定“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 并要求特区“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

  也就是在这一年的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自此,深圳有了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并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探索。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的论述成为深圳立法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20世纪90年代中期,深圳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现象比较严重,欠薪纠纷占到全部劳资纠纷80%。为此,深圳于1996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这个条例实施后,为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借鉴中创新,深圳通过对规范市场主体、建立市场要素、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为建立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奠定了法制基础。

  1992年前,深圳特区医疗用血全部由个体供血提供,而这些人中,几乎没有深圳市民,这与多数国家通行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制度差距很大,与特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特区迫切需要用法规规范无偿献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995年9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在特区可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这个条例出台不久即彻底改变了深圳“缺血”的状况。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也是深圳遵循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深圳在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法的同时,加强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方面的立法,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法规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当依法治市的“试验田”“排头兵”

  在立法的探索和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按照邓小平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讲话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截至2004年6月25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152项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修改法规及法规性文件95项。

  在这些法规中,约三分之一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三分之一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三分之一是属于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特区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

  这些法规初步形成了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管理所需要的,与国家法律体系和广东省法规相配套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特区法规框架,深圳走上了“依法治市”的科学发展道路。

  在立法工作中,深圳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突出特区授权立法的先行性、试验性、突破性和补充性特点。如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就是深圳率先探索出来的改革经验。1998年10月深圳制定的全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条例,被称之为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阳光法案”,通过立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推动了传统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而且节约了政府资源,加强了廉政建设。

  授权立法不仅使深圳在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中更好地发挥了“试验田”“排头兵”的作用,而且促进了深圳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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