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报报道】 (记者陈郁)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公用企业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大中专院校及中学用电价格(不含校办企业)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日前,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我省的销售电价的有关政策和优惠作了明确规定。
为确保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稳定,公用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公用企业暂不实行峰
谷分时电价。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幼儿园、敬老院、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的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大中专院校及中学用电价格(不含校办企业)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城乡居民用户有家庭工厂、商店等商住两用的,其用电应分表计算,并分别按生活居民照明电价和其他类电价执行。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一定比例,并分别按相应的电价标准执行。非、普工业及大工业用户中的生活照明用电、生产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如暂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一定比例,其中生活用电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办公用电按其他照明用电价格执行,生产照明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化肥用电优惠电价取消戴帽电量基数后,化肥企业生产非化肥产品的,应分表计量。暂时无法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化肥用电价格按中小化肥类用电价格执行,其他产品用电按相应的工业类用电价格执行。化肥企业使用自备电厂自发电的,不能享受电价优惠。自发自用不足,需从电网购电的,按实际购电量享受电价优惠。
(编辑 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