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屡次仿冒生产销售他人专利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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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3:0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省高院判侵权公司赔偿5万 两家公司仿冒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时,被专利权人发现后,专利权人便向专利部门反映,发现其中一家公司确实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经双方协商,侵权公司向专利权人
据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起诉称,1999年12月6日,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兴发公司)的董事长罗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型材”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7月7日向罗苏颁发了专利证书,授予罗苏该外观设计专利权。2002年4月,罗苏与广东兴发公司签订了该“型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广东兴发公司使用该专利,并授权广东兴发公司与侵权方进行交涉和负责诉讼。该合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自广东兴发公司的产品问世以来,有数家企业仿冒该专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维持了专利有效。 去年,广东兴发公司发现昆明市场仍有多家企业未经广东兴发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该公司专利相似的产品,明显仿冒广东兴发公司的专利,其产品外观与广东兴发公司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经调查后发现,昆明意顺经贸有限公司在大量销售仿冒该专利的产品,严重损害了广东兴发公司的利益。然而,这些产品都是由广东南海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其应当承担制造的侵权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因广亚公司侵犯该专利,曾在2001年被广东南海市专利办公室查获,经广亚公司再三请求,广东兴发公司与广亚公司达成协议:广亚公司向广东兴发公司当面赔礼道歉,并承诺停止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但广亚公司言而无信,继续制造侵权产品,并向全国各地销售。于是广东兴发公司将意顺公司和广亚公司诉到昆明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由两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40万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由广亚公司销毁制造模具。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与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同一类产品,即型材。对此产品而言,其外观设计的视觉要部在于其横截面的形状,也就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主视图相比较,很多都相同,因此,被控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未专利人的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的产品,即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意顺公司和广亚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广东兴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被告广亚公司立即销毁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并由广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广亚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即“型材”。就是说,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人在申请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的图片、照片以及相关说明确认。而广亚公司未经广东兴发公司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与广东兴发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广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