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落水12小时被捞起续:家属称死者身上有伤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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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4:48 法制晚报 | |||||||||
本报《落水12个小时才被捞起》事件追踪 死者亲属:死者身上有伤痕,附近居民:现场附近摄像头可能录下当时情况 现场录像可能会公布
警方透露: 打捞队属于私人潜水俱乐部 专家分析:追打死者的人要负全责,打捞队应受到良心谴责 昨天中午12时40分左右,被人追打落水而死37个小时后,死者郑金寿的家属在法医鉴定中心见到了他的遗体。家属们注意到,郑金寿的右前臂上有明显的伤痕。 死者哥哥弟弟右前臂上有两道伤死者郑金寿的哥哥郑金紫说:“我弟弟在落水前肯定是被打伤了,我在他的遗体上清楚地看见了伤痕。” 昨天晚上,记者来到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死者郑金寿曾经租住过的小房内。他的哥哥郑金紫告诉记者,昨天中午他在清河法医鉴定中心见到了弟弟的遗体。 郑金紫说,弟弟的右前臂上有两道明显的红色伤痕,长约七八厘米,宽3厘米左右,鼻子和嘴周围还有一些血迹。郑金寿的女朋友许珍姐说:“在当天晚上事发前,金寿没有受过伤。”许珍姐说,在家属们的强烈要求下,将台派出所才给了他们鉴定中心的地址,他们自己找到了那里。郑金紫告诉记者:“鉴定中心的人不让我们查看尸体的下半身,也不说尸检的结果。” 死者女友那些穿保安制服的是凶手许珍姐回忆当晚的情景时说:“追我们的几个人之中有一个穿着保安的制服,还戴着一个红色的袖标,他们手里拿着警棍和铁棍。就是这些人把金寿追打到河里,他们是杀人凶手!”说到这里许珍姐又大哭起来。“金寿落水后,我也要跳下去不活了,他们中两个人拉着我,其中一个人说‘闹出人命了’。我求他们救人,他们谁也不救!” 至于打人者的身份,将台派出所一位姓李的警察曾对郑金寿的老乡许国钦说,一个警察下面配几个保安,保安下面有巡逻的联防人员,他们归派出所管。记者联系到将台派出所及朝阳公安分局外宣部门,他们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拒绝透露打人者的身份及相关信息。 郑金寿落水时,许珍姐拉住其中一人,用他的手机拨打了老乡许俊孝的手机,许的手机上显示了此人的手机号码及拨打时间:2004年8月16日23时16分。记者昨天拨打了这个手机号,但机主已关机。 警方说法打捞队来自潜水俱乐部记者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动支队一位队长那里了解到,事发当时,支队下属的潜水队正在密云水库训练,无法及时赶到现场。他透露,当晚到现场打捞的是一个私人的营利性质的潜水俱乐部的人。事发第二天上午,治安管理总队的潜水队也赶到了现场,但那个私人潜水队已将尸体捞出。“公安局的潜水队接到报警后去救助和打捞是不收费的。”这位队长称。 最新进展 场录像可能会公布 据附近居民介绍,事发现场有摄像头,当时的情况应该被录下来了,警方可以调取录像查明当时的情况。 记者今天上午了解到,朝阳区委宣传部近一两天可能会向社会公布该事件的调查情况。目前,区委宣传部正与朝阳警方协商公布事宜。现场录像将会令真相大白。 专家分析 打死者人员负全责 花了12个小时才将落水人捞出,警察在这起事件当中负有责任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对此案作了分析。他介绍,在这起事件中,警察接警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快速赶到现场,在本身不具备打捞能力的情况下联系了打捞队,履行了基本职能。 王教授指出,由于该打捞队不属于公安部门,他们仅有道德上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在溺水者已无生还迹象,以及现场不具备打捞条件的情况下,该打捞队与家属谈钱,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及社会舆论的批判。但在法律上并不违法,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命令该打捞队立即打捞尸体。 王教授认为,如果警察在溺水者还有生还迹象的时候不予救助,就是犯了玩忽职守罪。但在该起事件中,警方赶到时溺水者已沉到水下,水面无溺水者生还迹象。在这起事件中,追打死者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联防队员”不能配警械 有媒体报道,追打死者的是将台地区的联防队员,对此王大伟教授解释说,联防队员、保安等人属于辅助警力,他们就是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局,他们不许配备警械,不得威胁、盘查公民。出现“联防队员”滥用职权甚至将人殴打致死的情况,原因在于这些人的素质差,他们有些人是社会闲散人员或农村青年,缺乏法制观念及相关培训,做联防队员只是为了挣钱和养家糊口。只有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才能杜绝这种现象。殴打人导致其落水而死的保安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本报记者 曹晓芳 阮小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