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录像可能会公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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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22:07 法制晚报 | |||||||||||
死者哥哥 弟弟右前臂上有两道伤 死者郑金寿的哥哥郑金紫说:“我弟弟在落水前肯定是被打伤了,我在他的遗体上清楚地看见了伤痕。” 昨天晚上,记者来到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死者郑金寿曾经租住过的小房内。他的哥哥郑金紫告诉记者,昨天中午他在清河法医鉴定中心见到了弟弟的遗体。 郑金紫说,弟弟的右前臂上有两道明显的红色伤痕,长约七八厘米,宽3厘米左右,鼻子和嘴周围还有一些血迹。郑金寿的女朋友许珍姐说:“在当天晚上事发前,金寿没有受过伤。”许珍姐说,在家属们的强烈要求下,将台派出所才给了他们鉴定中心的地址,他们自己找到了那里。郑金紫告诉记者:“鉴定中心的人不让我们查看尸体的下半身,也不说尸检的结果。” 死者女友 那些穿保安制服的是凶手 许珍姐回忆当晚的情景时说:“追我们的几个人之中有一个穿着保安的制服,还戴着一个红色的袖标,他们手里拿着警棍和铁棍。就是这些人把金寿追打到河里,他们是杀人凶手!”说到这里许珍姐又大哭起来。“金寿落水后,我也要跳下去不活了,他们中两个人拉着我,其中一个人说‘闹出人命了’。我求他们救人,他们谁也不救!” 至于打人者的身份,将台派出所一位姓李的警察曾对郑金寿的老乡许国钦说,一个警察下面配几个保安,保安下面有巡逻的联防人员,他们归派出所管。记者联系到将台派出所及朝阳公安分局外宣部门,他们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拒绝透露打人者的身份及相关信息。 郑金寿落水时,许珍姐拉住其中一人,用他的手机拨打了老乡许俊孝的手机,许的手机上显示了此人的手机号码及拨打时间:2004年8月16日23时16分。记者昨天拨打了这个手机号,但机主已关机。 警方说法 打捞队来自潜水俱乐部 记者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动支队一位队长那里了解到,事发当时,支队下属的潜水队正在密云水库训练,无法及时赶到现场。他透露,当晚到现场打捞的是一个私人的营利性质的潜水俱乐部的人。事发第二天上午,治安管理总队的潜水队也赶到了现场,但那个私人潜水队已将尸体捞出。“公安局的潜水队接到报警后去救助和打捞是不收费的。”这位队长称。 最新进展 现场录像可能会公布 据附近居民介绍,事发现场有摄像头,当时的情况应该被录下来了,警方可以调取录像查明当时的情况。 记者今天上午了解到,朝阳区委宣传部近一两天可能会向社会公布该事件的调查情况。目前,区委宣传部正与朝阳警方协商公布事宜。现场录像将会令真相大白。 专家分析 追打死者人员负全责 花了12个小时才将落水人捞出,警察在这起事件当中负有责任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对此案作了分析。他介绍,在这起事件中,警察接警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快速赶到现场,在本身不具备打捞能力的情况下联系了打捞队,履行了基本职能。 王教授指出,由于该打捞队不属于公安部门,他们仅有道德上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在溺水者已无生还迹象,以及现场不具备打捞条件的情况下,该打捞队与家属谈钱,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及社会舆论的批判。但在法律上并不违法,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命令该打捞队立即打捞尸体。 王教授认为,如果警察在溺水者还有生还迹象的时候不予救助,就是犯了玩忽职守罪。但在该起事件中,警方赶到时溺水者已沉到水下,水面无溺水者生还迹象。在这起事件中,追打死者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联防队员”不能配警械 有媒体报道,追打死者的是将台地区的联防队员,对此王大伟教授解释说,联防队员、保安等人属于辅助警力,他们就是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局,他们不许配备警械,不得威胁、盘查公民。出现“联防队员”滥用职权甚至将人殴打致死的情况,原因在于这些人的素质差,他们有些人是社会闲散人员或农村青年,缺乏法制观念及相关培训,做联防队员只是为了挣钱和养家糊口。只有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才能杜绝这种现象。殴打人导致其落水而死的保安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曹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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