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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的就业,现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特别告知如下:

  一、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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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温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温州市残联负责市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报送所在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四、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温州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0%)=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接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预缴通知单(代缴纳申报表)”后,如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送所属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新核定;如无异议,执收部门将直接按“通知单”上的金额予以征收。

  纳税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非纳税单位实行银行同城托收,财政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六、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向所属市、区残联提交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酌情减免。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部门即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上述特别告知,敬请相关对象务必阅读。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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