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未成佣金照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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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2:34 新闻晨报 | |||||||||
房产中介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记者沈凤丽通讯员卫建萍 晨报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生意未做成,却据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驳回了中
2002年8月,郭先生花费160万元买下虹桥怡景苑一套房子。2003年7月,他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后经该中介公司推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后由于孙女士无法办出贷款等原因,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因酌情索要解约补偿39000元不成,2003年9月,中介公司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作为被告的郭先生称,中介公司推荐孙女士买房,买卖不成时又撮合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反过来又利用该解约协议,要求他支付报酬,却不向真正违约方孙女士要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并在居间成功后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但中介公司不仅未能尽到这一义务,而且又在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后,将孙女士交付的10万元定金返还,又以此人下落不明为由,单独向郭先生主张居间报酬。 法院同时认为,中介公司与郭先生、孙女士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主张郭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