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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特等奖砸碎一段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2:45 石狮日报

  谁也没想到,一次意外得来的特等奖就把一段感情给砸烂了!

  19日中午12:00时许,在巡警的调解下,他与她终于“妥善”地处理好特等奖的归属,但感情显然已经不复存在了。

  电话结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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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姓龚,重庆涪陵人,现年30岁,在玉浦一服装厂上班。

  她姓黄,惠安人,现年21岁,在龟湖一工厂上班。

  据龚介绍,他与她是通过电台的电话交友栏目认识的。8月13日,龚在一家电台登记了自己的交友电话。数分钟后,黄便打电话给他。随后,他们相约在黄的工厂门口相见。见面后,龚与黄聊了一会儿,便到黄金海岸去玩了一趟。双方感觉还可以。期间,黄称自己的手机卡“烧”了,龚便在市区花了120元钱给她买了一张。

  8月17日,他们相约又见了一次面。

  购物获大奖

  8月18日晚6时许,龚与黄再次相见。黄说第二天是其老爸的生日,想买些礼品送给老爸。龚便与黄一起到九二路一超市里购物。在超市里,他们买了200多元的保健礼品。由于该超市正在搞有奖促销活动———购物满30元便有一次摸奖机会。按购物金额,他们共有8次摸奖机会。当时,黄去摸奖,不想却意外地中了一个特等奖,奖品是一辆125C摩托车。

  黄当即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并打电话告诉自己的父亲。对此,龚表示不满。“钱是我付的,这奖品应该归我。”龚说。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由于争持不下,他们当场分别报了警。分奖成陌路面对民警,黄说“钱是我付的,奖也是我摸的,登记的也是我的身份证号码”。龚则坚持称钱是自己付的,并详细地说明了当时付钱时的情况。

  根据一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介绍:此类纠纷的关键是看谁付的钱。谁付的钱,那么奖品的所有权就应该归谁,而对于摸奖者,在法律上相当于付钱者“委托”其去摸奖的,因此,摸奖者可以要求得到报酬,但不能拥有奖品的所有权。

  但在龚与黄的各执一词中,巡警一时也无法推断是谁付的钱。由于天色已晚,在双方的要求下,巡警即将那辆摩托车放置在巡警大队。

  8月19日中午,巡警与龚、黄两人一起前往超市调看当时录像资料。期间,为了赢得这辆摩托车,龚与黄分别叫来了自己的家属。

  但在录像里,龚与黄都站在收银台前,且头像模糊,无法辨清是谁在付款。无奈之下,巡警便与龚与黄进行沟通、交流。最后达成协议,即奖品平分,一人一半。那作为奖品的摩托车,他们估价3000元。

  之后,黄得到那辆摩托车、龚得到了1500元。

  走出巡警大队的大门,龚与黄各走一边。从此,他们成为陌路人了。(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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