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丢虚拟物索赔无有力证据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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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2:52 新京报 | |||||||||
朝阳法院审结一起虚拟物品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孙于泳通讯员李思)自称因丢失大量虚拟物品,河南玩家苏某将提供娱乐服务的北京东方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此案,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苏某称,2001年9月,自己在东方公司的“千年网络游戏”上注册新用户“天堂ㄝ另一天”。2003年12月12日发现账号被盗,随即报警。苏某认为,自己与东方公司之间建立了有偿的消费与服务关系,自己的虚拟物品被盗,对方应承担恢复责任。 苏某要求对方赔偿虚拟物品,并赔偿差旅费349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帐号注册信息,法院未找到与苏某有关的任何信息。 因此,在苏某没有其他更为有力的证据情况下,法院不能做出苏某是“天堂ㄝ另一天”账号的真实拥有者的认定。[ 责任编辑:罗远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