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称泄露密码无关紧要 顾客受误导存款被冒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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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4:17 信息时报 | |||||||||
新闻提示 “只要别把存折原件给别人,存款肯定取不出来”,储户咨询银行获得如是解答,便放心大胆将存折密码、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他人,用于做生意。结果不到10天,其账户内的26万元存款即被他人持假折、假证冒取。
咨询银行后才存款,泄密、存款被冒取,究竟责任在谁身上?此案经两审,近日,佛山中院终审落槌:银行不仅误导储户,对持假证、假折取款又未尽审查义务,自当承担6成主要过错责任,须赔给储户15.6万元及利息。 咨询银行 泄密储蓄资料26万被冒取 2003年4月,佛山市民潘某因生意所需,向他人购买一批材料。卖方称,由于要确保潘某的银行账户里有存款可付货款才能发货,因此,要求他将自己存折和身份证的两份复印件传真给他们,并要求潘某告知存折密码。 这么重要的资料和信息透露出去,岂不危险?带着疑虑,潘某咨询了工商银行顺德乐从支行(下称银行)。银行员工解释:只要他的存折原本不给第三人,即便第三人知晓其密码,手持存折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也取不到款。有了银行的权威答复,潘某放下心来。当月25日,他将人民币26.1万元存入银行发给他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中。为确保存款安全,潘某给存折加了密码。 随后,为达成交易,潘某按卖方要求提供了存折、身份证复印件及密码。然而,存款10天后,银行告知潘某:他的存折密码已变更,折内仅剩1000元。潘某大惊,存折原件一直在他手里,他存钱后又从未取款,26万存款怎么莫名就飞了?与银行交涉无果后,潘某和银行先后报案。警方侦查很快破解悬念:就在潘某将26万余元存入账号的第5日,两名吕姓男子持伪造复制的存折、身份证,套用密码,一天之内分3次冒取了潘某折内的存款26万元(第一次取1万元,第二次取23万元,第三次取2万元)。两男在云南昆明以相同伎俩作案时,落入法网。 一审判决 泄露密码责任在潘某本人 潘某认为,银行存在三大过错,导致自己存款失窃。第一,银行答复咨询中严重误导了他。潘称,正是银行表态“只要存折原本不给第三人,存款就不会被窃取”,他才放心地将密码及复印件泄露给他人;其次,二吕持伪造身份证取款时,银行本有义务对身份证的真伪作实质性审查,却没能核实该证真伪;再次,银行也未能审查出存折的真伪,大意放款。经与银行索赔无果,去年6月16日,潘某将纠纷诉诸法律,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26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妥善保管好私人账户密码是储户的责任。在银行出具给潘某的“活期一本通”《客户须知》中写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漏。可见,潘某应当明知此事项。银行对营业区的监视录像本可以反映潘某向银行咨询时的情况,但银行声称该录像只保留1个月,而潘某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行误导了他,因此,一审没有支持潘某的“误导说”。 一审确认,潘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泄露密码的风险,但仍将密码和身份证、存折复印件提供给他人,这是造成其存款被冒领的根本原因。一审认为,银行已按照银行规章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对存折,银行已在电脑交易系统识别了潘某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无误,并按规定付款;对身份证,由于鉴别身份证需较高专业技能,银行职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辨认取款人身份证的信息与潘某的身份证相同,并记录了号码,已尽审查义务。 终审认定 银行误导并且未认真审查 潘某不服一审,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潘某存款前,银行员工答复潘某咨询认为:只要存折原件不给第三人,款就取不走。潘某听信解释后,才将货款存入银行。但二吕偏偏就凭潘某提供的密码、身份和存折复印件伪造了假证、假存折,冒取成功。事实表明,银行的解答确实误导了潘某,并导致他的损失。此外,银行办理二吕取款业务时未能认真审查取款资料,对二吕一天之内3次冒取,却没能觉察出一点破绽。所以,银行并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 至于银行监控录像,二审法院分析:从潘某存款到发生冒取事件仅10天,并且潘某当即与银行交涉,银行完全有条件、有时间保留当天录像,据理反驳。就是这样一份能证明银行无过错的有利证据,缘何被废弃?根据举证规则,法院认定:银行须承担隐瞒不利自己的证据和事实的不利后果。 二审最终认定:银行误导是冒取事件的前因,加上其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本案主要的6成过错责任;但潘某如果不咨询,也不会受到误导,因此,冒取后果与潘某也不无干系,潘某应承担次要的4成过错责任。 时报记者 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