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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收尸用绳索强拖被判赔偿8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5:15 东方网

原告曾夏苹及其代理律师诉称,原告之子陈林来雅安打工,2002年3月6日,陈林路经108国道对岩镇火夹湾附近时坠崖身亡(由此引发的陈林母亲曾夏苹状告雅安市公路管理局一案,本报曾报道)。经雨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后通知雨城区殡仪馆收尸,但雨城区殡仪馆在收尸时,竟用绳索拴住尸体拖吊,由于缺乏足够的准备和操作不正确,致使尸体吊到半空时,绳索断裂,尸体再次重重地摔在河滩上,导致尸体在河水中放置了一夜。第二天下午,殡仪馆用绳索拴住尸体,沿河岸拖行了2000米左右,造成尸体多次、多处受损。原告还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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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有乱收费行为。

被告:地势险峻无路可抬尸

被告殡仪馆方面辩称,该馆当天接到雨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通知后,随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察看情况。因为陈林坠崖现场在公路右侧垂直约50米的悬崖下,地势险峻,无路可抬尸。于是工作人员第二天买来绳索,将尸体装入消毒袋,用滑轮实施吊运。由于绳子断裂,殡仪馆才采取沿河岸将尸体搬回殡仪馆的办法。殡仪馆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计算费用,也未向曾夏苹索要其他费用。

法院:不当拖运方式对遗体有损害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8日下午,殡仪馆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买来绳索,将死者陈林的尸体搬运至殡仪馆途中,未将尸体装入消毒袋,在某些地段有拖运行为。法院认为,殡仪馆应当对死者尸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和采取妥善的方法进行搬运。而殡仪馆在搬运陈林的尸体时,未将陈林的遗体装入消毒袋,且在地理环境复杂、搬运困难的地段采取了不当拖运方式,其行为对遗体有损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经雨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雨城区殡仪馆赔偿原告曾夏苹精神抚慰金8000元。

 
 
 
作者:选稿:闵明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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