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甘井子区新街508—1至18号地块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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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7:37 大连日报 | |||||||||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我局于2004年8月17日以大房局管字[2004]62号文件批复(拆迁许可证2004第017号),同意甘井子区新街508—1至18号地块,由拆迁人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拆迁改造。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地块住户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租赁房屋。私有房屋、单位自管房产权发生变动而未经核准者,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法证件到大连市房产局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房产部门视为放弃管理房产,其房屋补偿费由我局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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