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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伪造公章不算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7: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周滔摄影报道

  市民童先生给某超市供了2万余元的货后,结账时发现对方以三张合同扣除他3300元的“促销台费用”。可这些合同竟是超市员工刘娟用电脑伪造童先生公司的公章所签。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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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代理律师到派出所报案,不料却接到了派出所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昨日,童先生及其代理人到高新法院立案,向刘娟提起民事索赔。

  惊!被人冒名签合同

  童先生告诉记者,他给某大型超市提供电熨斗、电吹风等日用百货已经快两年。今年年初,他给超市供了2万多元钱的货,但一直未拿到货款。4月份,童先生找超市财务部查询时,发现对方无故扣除了他3300元钱。

  童先生说,他在超市方查到三张合同。在这些合同上,记者见到童被扣除的钱是用于“促销台费用”。“我从未签过这些合同!这公章是伪造的!”童先生气愤地说。

  记者看到,合同上“部门谈判员签名”处的签字人名叫刘娟。童先生说,刘娟是该超市家电部的主管,“肯定是刘娟伪造了我公司的公章,冒充我在供应商代表人签章处签的字。”

  懵!派出所不予立案

  童先生告诉记者,5月7日,他停止向超市供货。可是8月份再次查账时,发现对方还在扣钱。“如此扣下去,我剩余的货款岂不是都拿不到了?”

  6月16日,童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到高新区芳草街派出所报案。以涉嫌诈骗、伪造公章罪向派出所申请调查。

  8月12日,派出所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童先生“控告的单位、个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行为”,请童先生改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也出具了一份《复议决定书》,认为刘娟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此案不属于刑事受案范围。

  律师说法

  科华法律事务所主任蒋家胜蒋律师告诉记者,作为童先生的代理人,他从派出所了解获知,刘娟已承认了自己私签合同、并用电脑伪造童先生公司印章一事。

  那么,用电脑制造公章算不算伪造公章、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蒋家胜告诉记者,派出所认为找不到“公章”实物,因此不好以刑事案件处理。但是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虽然刘娟伪造的公章没有“实物”,但终究系伪造,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兴超:我认为刘娟的行为已经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的专用章。既然刘娟已经在电脑上伪造了公章,并实施了在具体合同上盖章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犯罪。

  此外,《刑法》并未规定伪造的印章必须有实物。其实,合同上盖的“公章”就是“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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