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未成佣金照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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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22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卫建萍)一房产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并据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昨天,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驳回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诉请。 2002年8月,郭先生花160万元买下虹桥怡景苑一套房子。次年7月,他委托某著名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后经该中介公司推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若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违约
庭审中,郭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并未实际促成该笔交易,故其居间行为没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居间报酬,当初居间合同中第九条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郭先生、孙女士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法官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并在居间成功后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的行为。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作为委托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