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付货款被超市“偷一罚十” 消费者遭商场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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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0:54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记者冯小平通讯员戴鹏云)前天下午,经鄞州五乡工商所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一起因消费者遭商场罚款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17日中午,五乡镇的王女士在镇上某超市购物后到收银台交费,由于一时疏忽漏付了其4岁女儿手中的一双价值3.9元的袜子。当母女俩付完款来到出口处时,从后面快步赶上来一超市员工,拦住她们并询问小孩手里的袜子是否已付款,王女士这才发现女儿手中还拿着
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商人员指出,超市作为企业,根本没有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的权力,超市制定“偷一罚十”的规定,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规定内容是无效的,即便发现有人涉嫌盗窃超市商品,也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超市负责人承认超市做法不妥,随即向王女士表示赔礼道歉,并向她退还了罚款,同时还摘下了超市内所有“偷一罚十”的告示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