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可给业主换发房产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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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0:20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因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其房屋测量面积时适用了已经废止的规定,而得出错误的房屋面积,丰台区石榴园南里的19名业主将其推上了被告席。今天上午,一审赢了官司的业主们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再次与国土局对簿公堂。 庭审现场
上午8时40分,19个业主或他们的代理人来到二中院的二法庭,这些业主大多花白头发,年纪比较大。由于人数较多,法官耐心地核实身份,并宣布19个案件合并审理。 根据核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今已更名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9时零5分,此案的二审开庭审理。19名业主的代理人表示,一审判决回避了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这一焦点问题。一审判决只认定测绘部门在对涉案楼房面积进行实测时适用了废止的文件,但却没有明确测量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属事实不清。请求二审对此予以明确,认定本案房屋面积测绘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另外,19名业主认为一审的判决主文不当,没有使争议真正得到解决。请求判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依法重新测量,以使纠纷真正得到解决。 被上诉方答辩称,经审查,房产证所注面积根据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而来。测绘部门适用文件确有不当之处,在原告上诉之前,该楼的部分业主已就相同的问题进行了诉讼,法院已作出了初审及终审的判决。他们同意在执行一、二审判决的基础上给予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进入证据审查阶段。 案件回放 年近七旬的退休职工赵老称,石榴园南里6号楼510号房屋是他向宝汇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楼竣工后,宝汇公司委托测绘部门对该楼各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时,错误适用了已经废止的《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计算建筑面积,将未封闭的阳台按封闭式的阳台计算了建筑面积,因而得出的数据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于今年6月4日判决: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赵某颁发的京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的内容。为原告赵某重新登记京房权证丰私字第13016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的内容。 作者:孙慧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