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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判退房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3:59 新京报

  新房下水道四年没修好

  本报讯(记者孙于泳通讯员高志海)新购房屋的下水道发生问题后,在4年时间里一直没能修好,为此,董女士将房屋的开发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开发商与董女士的售房契约,返还董女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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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余元房款及利息,4.7万余元物业费、供暖费及其他费用。

  1997年5月,董女士与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契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入住后,董女士发现卫生间下水道存在问题,经物业公司多次维修都没有达到满意效果。而且直到现在,董女士没有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董女士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契约,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开发商则认为,董女士所购房屋经验收合格,卫生间马桶存在的问题不属质量问题,公司已进行了积极处理,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董女士入住所购房屋后,由于下水道存在问题,致使房屋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无法正常使用,开发商为其提供其他房屋使用,证明了其所购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

  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董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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