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拟调整青苗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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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6:15 深圳商报 | |||||||||
国土部门拟调整青苗补偿标准 抢种不补偿还要处罚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友烈率部分市人大代表昨天到议案建议办理大户———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视察。记者获悉,对于代表普遍关注的
青苗补偿标准调整 据悉,土地管理是代表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代表提出的多项议案建议都涉及到青苗补偿标准不合理问题。昨天市国房局在汇报中透露,我市对青苗补偿费作了适当调整,以遏制抢种风。新标准规定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之后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颁布之前,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按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我市于2003年10月29日宣布两区城市化后抢种的不仅不予补偿,还要追加处罚。 商品房预售规定将更严格 据市国房局副局长黄介绍,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他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市民反映比较普遍、纠纷较多的房地产预售进行了较严格的明确规定,包括进一步健全预售款监管制度、实行商品房预售公示制度、加强房地产预售广告管理等。此外,《规定》内容还将包括科学制订土地供应计划,控制经营性房地产建设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预警和监控;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管理;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等。该规定草案已上报市政府。 拆迁补偿安置将进一步规范 黄还透露,城市房屋拆迁是当前群众非常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市国房局正与市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制定拆迁方面的条例,条例将根据国家新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在拆迁主体、拆迁管理、拆迁的补偿和安置、规范拆迁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使拆迁工作有更适合需要的法律依据,维护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崔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