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元债权险些“打水漂”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9:1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因银行出具虚假的资金到位证明,南京一公司对张家港某玻璃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造成了该公司无法讨回张家港公司拖欠的18万余元的债务。南京公司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重大的经济侵权案件。 2001年2月,南京圣韩公司与张家港市江南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圣韩公司向江南公司供应建筑用浮白玻璃。2002年7月经对账,江南公司确认欠圣韩公司
经查,江南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金为50万。1995年3月20日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下属塘桥办事处出具证明,证实江南公司账上尚有存款52万元,审计师事物所据此出具了“江南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足额投入”的验资报告。而据查实,江南公司当日在塘桥办事处的日最高存款额为150135.84元,尚不到当时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 据此,南京圣韩公司称,因欠款人江南公司已被注销登记,而建行张家港支行对江南公司的虚假注册行为存有过错,因而该银行与江南公司股东陈某、苗某一道应负有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家港建行塘桥办事处为江南公司出具失实的资金到位证明,致江南公司虚假注册,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上级金融机构建行张家港支行承担。 作者:何立超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