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不足 诉请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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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0:09 每日新报 | |||||||||
员工生育后遭辞退起诉公司索要赔偿金张家民王祺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王祺通讯员郭儒村】妇女王某在单位将其辞退后提起诉讼,向单位索要生育医疗费用赔偿金。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给其身体健康损害的证据”,故法院不支持该项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其到被告本市某制造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分娩,但被告却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支付工资及相应费用。后被告单方面向原告下发不予续签合同通知,并将原告调离岗位,但未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被告亦未按规定,为原告子女报销医药费。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000余元。被告某制造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资及因分娩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于原告在法律所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未向被告提出,故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生育医疗费用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因被告未给原告的人身造成损害,为此本案不涉及赔偿金支付问题。原告所主张要求被告报销子女医药费,其适用法律已被废止,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主张,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由于被告未履行该义务给其身体健康损害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