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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罪犯·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4:53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2001年1月,江宁区交通局原副局长于华(化名)因贪污,被江宁区法院判刑3年,缓刑3年。被判刑后,于华并没有失去生活的目标,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朋友的帮助下,他承包工程队,做起了小老板。

  被判处缓刑时,于华才37岁。“我知道被判刑后,我的政治前途就毁了。当时,我对生活彻底失去了信心。”于华说,他是个非常要面子的人,被判刑后,走在大街上都不敢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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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就怕见到熟人。

  “看到我一蹶不振,甚至想永远离开江宁,妻子很担心。”于华说,“妻子鼓励我再出去工作。可我是个罪人,能做什么呢?”

  2002年,在朋友的鼓励下,于华靠着自己对道路建设相关程序、知识的了解,组建了交通工程公司,自己做了老板。他的公司刚成立时,并不顺利,公司曾一度陷入困境。

  去年年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于华家找他谈心,向他宣传了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得知于华组建了公司,他们都表示支持于华办公司。

  由于于华要经常外出谈生意,社区矫正办公室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了于华很多方便。有几次,于华晚上急着要外出谈生意,而社区矫正办公室又刚好没人,无法请假,因此耽误了不少生意。东山街道司法所所长王为炳知道后,便让于华以后有“紧急情况”就打他的手机请假。

  在于华的经营遇到阻力时,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就积极开导他,让他不要气馁。

  一年多来,于华的公司顺利承建了江宁区的几条道路。同时,于华没有忘记街道对他的帮助,他是街道的纳税大户,在街道搞活动需要经费时,经常主动要求提供“赞助”,但街道考虑到他的公司刚刚起步,都婉言谢绝了。

  于华告诉记者,他希望以自己的例子告诉所有曾经犯过错的人:犯错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能改正错误,重新站起来。

  通讯员江司发南京日报记者朱晓露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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