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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期间购房,分手后争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4:53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李自庆 实习生 徐海燕 记者 殷学兵)热恋期间购房,在购房契约上加上了女友的名字。两人分手后,女方竟主张对这套住房的产权。因此,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对这套住房单独享有产权。日前,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今年34岁的张先生是一家公司员工,小他4岁的方小姐是另一家公司经理。张先生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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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初,他单独出资买了位于鼓楼区的一套住房。当时,张先生与方小姐正谈恋爱,且感情很好,所以,他就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加上了方小姐的名字。

  半年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分手。去年12月,开发公司通知张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方小姐称,买房时,她也出了钱,对该房也享有产权。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将方小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先生于2001年12月,曾分几次从其股票账户上提款作购房的首付款。2002年3月,原告又单独向银行借款,借款金额占购房款的大部分;2002年8月,又提前归还房款15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这套住房是原告买的。

  查明事实后,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独自享有所购房产权;此案1万多元诉讼费,由方小姐承担。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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