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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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4:55 南京日报 | |||||||||
【江苏商报报道】如果出现以下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昨天,南京市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近日以15号主任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据介绍,该《规定》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以上价格违法行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以不署名举报。但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规定》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要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要依法处理受理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商报记者曾璐(4版《都市热线》)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