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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断情侣争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08:35 扬子晚报

  热恋时两人确定买房,购房契约上写下了两人的名字,不料此后两人出现感情危机分手。男方认为买房钱全是自己出的,女方仅仅是加个名而已,女方却说自己为买房出了40万元。男方将女方告上了法院,鼓楼法院经过缜密审理,17日下午,断了这起似乎说不清道不明的案件。

  现年34岁的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称,于2002年初,在与女友方女士恋爱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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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应女友的一再要求,他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增加了她的名字。同年9月,他们因性格不合而自愿分手。去年12月29日,开发公司通知张先生办房屋交付手续,张向方提出取消其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的签名,但遭到拒绝。张先生认为,方女士对房屋未实际出资,他在契约上增加她名字的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婚约已取消,且赠与的标的物尚未交付,因此该赠与无效。

  方女士辩称,为结婚购房,她陆续给张先生40万元作为对该商品房的出资,张承担按揭贷款部分。原、被告采用的是共同出资购房的形式,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均予签名,且被告在前,原告在后。

  12月,张先生从自己在广发证券某营业部的股票账户上提取19.5万元。2002年1月,原、被告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张支付购房款18万余元。2002年3月,张与中国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4万元。2002年8月29日,提前还贷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些行为是原告主张其独资购买争议房屋的依据。2001年底,原、被告尚处于恋爱期间,如被告已给予原告40万元并言明以此作为对争议房屋的投资,那原告提款及付款的过程则有悖日常生活经验,故不足以采信。双方争议房屋应认定为系原告为准备结婚而独资购买。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原告张先生独自享有争议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等,案件诉讼费11420元由被告方女士承担。李自庆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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