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持假学历员工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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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08:51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黄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通过中介,聘用王某为我公司工厂拓展部总监。王某在应聘时持本科学历复印件,其保证在上任2天内提供学历证书原件。但在随后一个多月内其一直借故拖延。后来我公司经核实发现,王某所持学历证书复印件系冒用他人证件复制而成。我公司决定辞退王某,但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王某以假学历应聘的后果是
世杰律师事务所仲宝强律师解答:王某持假文凭冒充专业人才与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王某不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因为王某不属于其保护的主体。 新报记者王京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