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委托炒股" 吃了闷亏 百万亏损自己“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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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0:34 汉网 | |||||||||
私下委托证券公司一“专家”代理炒股,最终换来百万元亏损。昨日,江汉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林先生对证券公司的赔偿起诉。 法院查明,2000年,林先生私下和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王成(化名)签订委托书。委托书约定:林先生出资190万元,王成出10万元,全部交王成操作。3个月为一周期,盈利(亏损)均按3:7分摊(林七成,王三成)。
当年12月20日至29日,王成将林先生所持有的股票卖掉,同时买入另一只股票。不料股市风云突起,截至2003年10月27日,王成所购股票损失已达111万元。事后,林先生多次找到证券公司以及王成,要求赔偿损失,未果。 2003年11月17日,林先生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林先生认为,他与王成签订的委托书是一个“附条件”的委托,这个条件即是王成必须先往账号上打入10万元委托关系才成立。而事实上,王成并没打入这些钱就私自买卖林账户上的股票,以致造成损失。因为王成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证券公司应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辩称,林先生与王成的“私下委托”,是二人间的事情,公司无法知晓,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判认为,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林先生与王成违反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二人自行承担。证券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朱滨 实习生李靓桢 李盈盈 叶美媛 通讯员周力)(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