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此承担赔偿,商家担何风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2:23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韩敏 宁波晚报讯货架上丢了货品,收银员要平摊损失;货品要过期了,店家就要求店员自己买回家……近日,在科技园区一家超市上班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说,7月底,超市里一批“中华多宝”眼看要过期了,本应该由商家承担损失,可店长却要员工买走,每人要买9元至40元不等的货;她还说,每次失窃货品,店长也是将损失摊派到员工头上,就连收银员也不
在该超市,店长於女士承认确有此事。她说,检货员在自己的检货区丢了商品,当然要负责,但是赔偿也不是完全由她一个人承担,收银员、办公室的文员都有“份”。记者问,店方就不用承担损失吗?於女士含糊地说,也有的,但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她还说,公司有规定,非重点商品出现丢失情况,员工不需要赔偿,只有重点商品出现失窃现象才会让员工赔偿。 在现场记者找到赔偿了400元钱的检货员汪女士。她上班才一个月,刚上班时,店长给了重点商品的名单,但不知道非重点商品不用赔偿,反正一有失窃损失,就是大家摊派,只不过是谁的责任区,谁就赔偿得多一点。一到晚上顾客多的时候,人手不够,超市里又没有监控设备,她觉得工作起来压力很大。 宁波市律师事务所的俞律师说,摊派式购买快过期商品,是非自愿买卖关系。买卖关系的形成,应该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任何出现强迫买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另外,只有员工在管理上确实存在失职,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市劳动保障投诉中心12333解释,员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最大的限度,月总额也不能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