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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间的三险衔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3:2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作出新规定,按时间段解决好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政策衔接问题。

  据介绍,对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者,仍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基本养老金保持不变,今后遇有养老待遇调整时,随同退休人员相应调整养老待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者,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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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退休申请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补齐”政策,今后遇有养老待遇调整时,随同退休人员相应调整养老待遇,所需费用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者,自2004年10月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据了解,对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人员,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经审核确认,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具体标准为:以本人负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伤残1级的,按照90%计发;伤残2级的,按照85%计发;伤残3级的,按照80%计发;伤残4级的,按照75%计发,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者,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所确定的生活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护理费;对于基本养老金低于所确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齐差额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据悉,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企业和职工可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纳的亦可以在2004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领取伤残津贴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发放伤残津贴。对于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齐差额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据介绍,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至4级人员死亡时,以本人死亡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国家计划内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至6级人员,凡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人员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人员年满45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男职工不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人员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人员不满45周岁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领取伤残津贴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发放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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