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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居所证明”形同虚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09:32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付晶 记者 殷骏)考虑到放贷风险,银行要求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人,出示第二居所证明。有了这个证明,就表明如抵押房产遭处置后,借款人能有居住之处。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证明大都形同虚设,等到真要处置抵押房产时,欠贷人均称无处可住。

  办理贷款需要第二居所证明,让不少在宁工作的外地人犯难。来自扬州的李先生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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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买房时,听说要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就找南京的一位同学帮忙。这位同学爽快地将自己房产证复印件给了他,使他顺利办到了房贷。李先生告诉记者:“我在南京又没有亲戚,只得托朋友。后来办手续发现,这种证明只是形式,假如我还不了贷款,银行怎么可能查封我朋友的房子呢?”

  那么,实在找不到第二居所证明的,又怎么办呢?据悉,本市一些中介公司,为帮助客户办理贷款,都会设法出具虚假的“第二居所证明”。

  记者了解到,其实,这种“猫腻”,几乎所有办理房贷的银行都清楚,只是睁一眼闭一眼,没有谁去“较真”。

  银行为何不加强对“第二居所证明”的审核?一业内人士一语道破:房贷市场竞争激烈,银行如太“计较”,会严重影响购房贷款业务。银行看中的并不是什么“第二居所”,而是“客户贷款抵押的房产”。

  可最高法院这部《征求意见稿》,“将”了银行一军。如欠款者没其他居住地,不能处置其抵押房产。这样一来,银行就不能通过变现欠贷者的房产,来收回贷款。

  面对这样的“意见”,省银监局一工作人员说,“银行在抵御风险上,不会仅依赖抵押物。”南京民生银行个贷审批中心一工作人员则表示,《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银行在发放购房贷款时,将会更严格地审核贷款人工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的准确性,同时,还要确保其“第二居所”的真实性。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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