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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新生入学3天杀害同窗 青少年恶性犯罪增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10:56 东方网

昨日,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走进罗平看守所,对备受当地关注的初一新生杀害同窗案进行一审宣判。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6周岁,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如实供述了抢劫犯罪的行为,构成自首等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红云(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元;由孙红云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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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620元;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岁的孙红云听到判决后,天真地说,“法官叔叔,我知道错了,我可以回家上学了吗?”

悲剧入学3天发命案

去年9月3日18时许,高高兴兴进入罗平县某初级中学校园仅3天的赵树红(化名),在小学同班同学、现又在一个班且同宿舍的孙红云邀请下,在校园外闲逛。当晚晚自习时,学校发现赵树红不见了,开始组织师生寻找。9月5日,学校在附近的玉米地里找到赵树红的尸体。

刚开学就发生命案,警方紧急出动。勘察发现,赵树红的尸体仰卧在距离学校南面仅250米左右的玉米地中,他已经僵硬的右手紧紧握着一只断链的手表、身旁发现粘有毛发的不规则石块2块和刀刃弯曲的黑色塑料柄单刃刀一把、呈卷曲状的“吉庆”烟壳一个。经法医尸检,赵树红因不规则的质地硬、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同年9月21日,孙红云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行为,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开庭查明犯罪事实

今年6月2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红云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赵树红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某中学赔偿被害人安葬费5000元、死亡补偿费46620元、父母赡养费71920元。鉴于被告人在开庭时不满18周岁,曲靖中院决定由少年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孙红云将同班同学赵树红骗到学校南侧250米处的地里,用水果刀向赵树红背部连杀4刀,又用石块打击赵树红头部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后,抢劫其随身携带的现金。庭审中,孙红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他供述说,“开学时,我发现赵树红交完学费后还剩不少钱在身上,就想抢他的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平县某中学王老师辩称,案发时间是晚饭后晚自习前,案发地点在校外,学校在被害人失踪后及时寻找,已经尽到了管理的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孙红云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6周岁及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如实供述了抢劫犯罪的行为,构成自首等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害人死亡时未成年,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没有发生,没有“生前抚养的人”,而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赡养费,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赡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案件发生在校外,是孙红云的个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学校没有直接的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幕后悲剧应该避免

据了解,为几十元钱而杀害同窗的孙作案后,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继续回学校上课,甚至还与老师同学四处寻找。办案法官还了解到,孙红云在读小学时就多次盗窃同村人家数百元财物,因为当时年龄小而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罚,而其就读的中学并不了解这一情况。

面对由小偷小摸发展到恶性抢劫、杀人的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增多的情况,承办法官黄汐滨痛心地告诉记者说,青少年犯罪往往有一个逐渐蜕变的过程,从一些劣迹逐渐发展到犯罪。在他们有不良苗头的时候,及时加强管理、挽救,完全可以把他们从犯罪的边缘拉回来,避免其危害社会。在这个挽救、转化的长期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在升学、转学等环境发生改变时,学校、家长做好衔接,对以往有劣迹的青少年加强教育,避免产生管理的“真空”状况,从而避免悲剧发生。

 
 
 
作者:选稿:祁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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