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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录像播错 彩民大喜大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11:36 法制日报

  电视录像播错 彩民大喜大悲———上海徐汇法院判决一起罕见福彩兑奖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侯荣康记者刘建)电视台播错了摇奖录像,福彩中心要赔偿彩民损失吗?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罕见的福彩兑奖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兑现15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非但未得到支持,还得全额承担诉讼费4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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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先生是位有着7年彩龄的老彩民。今年3月30日,他在投注站购买了期号为362、363、364期的“幸运37”福利彩票。4月2日晚,他从电视实况播出中发现自己购买的363期彩票中了二等奖15万元。然而,当他第二天一早去兑奖时,却被告知当天开奖的录像放错了。秦先生由此提起诉讼,要求福彩中心兑现奖金15万元。

  庭审中秦先生坚持自己的观点,福利彩票的投注指南上明确:“开奖日晚播出当期摇奖实况。”并没有提到“录像”两字,也就是说,摇奖过程应当是直播的,既然是直播,就不可能存在录像放错问题。福彩中心则辩称,误将已经播出的第360期开奖录像当作第363期的开奖录像播放,这确实是一次严重的工作疏忽,愿意就误播之事当庭向原告表示道歉。但在误播后电视台即以滚动字幕的方式进行了更正,第二天又在报刊上刊出了第363期的开奖信息。根据规则,每次开奖均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原告确实没有中奖。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是射幸合同关系,即合同双方以某一机会作为合同标的物,只有当机会发生时,一方才可能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利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所投注的彩票号码不符合二等奖的中奖条件,电视误播并不能导致原告中奖,即机会没有发生。投注指南中已明确告知开奖以后安排播出当期摇奖实况,只要开奖和播出的时间存在差异,那么就不可能是实况直播,显然原告对“实况”一词有误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兑现奖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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