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病人坠楼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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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2:26 新闻晨报 | |||||||||
医院忽视药物副作用赔偿1万元 记者沈凤丽通讯员顾建国 晨报讯八旬老人在住院期间不幸坠楼身亡,死者家属在悲痛之余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日前,黄浦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年过八旬的郑某因患纵隔良性肿瘤去本市某医院就诊,医院告之所患肿瘤是液态的,可以用穿刺方式将肿瘤内的液体抽去,使之缩小。2002年7月11日,郑某入住该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出院。同年10月16日,郑某又因胸部不适再次住院。在动手术问题上,因患者家属和医生之间存在分歧,病人决定11月2日出院到其他医院治疗。然而,就在那天凌晨4时20分,病人从医院5楼的窗台上坠落身亡。 病人家属难以接受亲人亡故的事实,找医院交涉,但医院称死者坠楼与医院没有关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万元。 法庭上,家属认为,由于医院在为病人的治疗过程中,让其服用了治疗抑郁症的“百解优”药。经查,该药有很大副作用,且说明书中注明服药期间应密切监护患者。医院既未告诉患者家属,又未尽到密切监护患者的义务,且医院的窗台也不高,容易使人坠落,对此,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医院则辩称,医院让病人服用的“百解优”药是病人自身病症的需要,无告知病人家属的义务,服用该药与病人坠楼无关。医院窗台的高度亦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如病人无意跳楼是不会意外坠落的。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庭审中,家属放弃了精神损失的赔偿,但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与医院双方确定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医院作为具有医学知识的专业机构,理应掌握对“百解优”药物的副作用的了解,让病人服用了“百解优”后,应依约尽到充分注意、防止意外的义务。对此,医院存有一定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医院应予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