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继承遗产和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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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2:26 新闻晨报 | |||||||||
通讯员李学兵记者吉建富 晨报讯搭乘一辆摩托车,在摩托车突遇车祸后,驾驶员尽管已经死亡,但后座身受重伤的搭乘人还可以从驾驶员的遗产中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日前,杨浦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2年10月的一天,蔡某驾驶着他人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莲花路上行驶,后座上载着其朋友朱某,在一个路口转弯时,突然遭遇一辆大货车,两车相撞,蔡某和朱某当场倒地受伤,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朱某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下颌骨骨折,左肩胛骨、左锁骨骨折及右股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朱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乘客,在本起事故中也没有违章行为,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在朱某住院期间,大货车的车主某汽车运输队付给朱某1.5万元,并垫付了医疗费2300多元。同年12月,朱某出院。由于此次事故,朱某共花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4万余元。此后,朱某将蔡某的家人、摩托车车主刘某和汽车运输队同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和伤残补助金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能确认大货车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是否存在违章行为,所以两机动车的驾驶员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对朱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因大货车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大货车车主汽车运输队承担。也就是说,对朱某的受伤,汽车运输队和摩托车驾驶员蔡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但由于朱某是免费搭乘,可以适当减轻蔡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负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