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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告赢质监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5:5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谢李礼记者陈娟

  昨日,郫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宣判,对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郫县分局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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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书“过期”“违法”所得没收

  今年4月20日,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郫县分局的执法人员来到民营企业四川爱伦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爱伦公司持有的国家认可的“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证书和“英国皇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均已过期。郫县质监局认为,爱伦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有关质量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郫县质监局认定爱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伪造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4月26日,郫县质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爱伦公司。

  4月28日,爱伦公司向郫县质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爱伦公司表示,他们不是故意使用已过期的认证标志,由于在质量认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在铁桶制版时,未及时换下认证标志。现公司已通知包装桶制造单位停止使用现有版本,并重新制版,已印刷好的半成品停止作为成品。

  郫县质监局再次研究后,于5月10日对爱伦公司作出了质量技术监督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生产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处以货值1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定性错误处罚撤销

  认为处罚不合理的爱伦公司于6月29日将郫县质监局告上了法庭。郫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昨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爱伦公司使用过期认证标志属于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郫县质监局将此行为定性为伪造质量认证标志,属于对事实的定性错误。对郫县质监局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法院予以撤销,对爱伦公司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郫县质监局应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处理。

  法院审理中发现,爱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质监局接受调查询问时说,爱伦公司从2002年起至今共生产了24吨聚氨酯复合胶粘剂,但在质监局递交的该份笔录中,却多了一句“均属证书失效后生产仍标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含封存产品)”。法院审查后发现,该部分内容的墨迹及字体等与笔录中其他部分内容有较为明显的不同,法院认定这句话不是在调查询问的当时按顺序一次性记录的,没有真实性。

  法庭宣判后,记者采访了郫县质监局刘成祥局长。刘局长表示不会再上诉,应当正视错误。刘局长说,在工作的细节上,他们存在一些问题,结果就因这些细节问题破坏了整件事。这是工作中调查严谨性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造成的。最后,刘局长表示,不能因为这一次事件影响以后的工作,更不能辜负社会和人民对质监局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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