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协议不明,房屋买卖告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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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7:5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贾晋璇曹文英)因约定不明,致使已约定好的房屋买卖协议被迫取消。日前市法院判决一起因法律要件缺失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李华与张莹于2003年3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暂订协议书。协议规定,李华将位于南岗区的一处公产房出兑给张莹,房款为10.5万元,张莹付订金3.7万元,如张莹有变化,订金不返,李华有变化,则双倍返还订金。正式协议于同年5月1日前签订,李华负责
协议签订后,张莹等待李华办过户手续,但约定时间已过,李华仍未过户。后来得知,李华想在房款付清后,再办更名。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最后诉至南岗法院。 南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出兑公产住房的协议书,但在协议中均未约定剩余房款给付时间和更名的时间,双方均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负有协议约定不明的责任。据此判决,解除二人的兑房协议,李华返还张莹交付的订金37000元。 判后李华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均负有协议约定不明的责任,李华请求不返还订金的理由不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属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的约定必须经过某一法定程序才能生效,只有双方的合议是不够的。其他像结婚、汽车销售、土地使用权变更等协议或合同均属此种情况。严重厌烦工作,产生心理疲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