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扔向高速公路砸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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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8:12 扬子晚报 | |||||||||
在高架桥上将一块石头扔向高速公路,恰好砸中高速行驶的汽车,致驾驶员当场死亡。8月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无期徒刑。法官告诉记者,这样的案例虽偶然离奇,但值得警惕:随手扔东西,也许会触犯刑法。 2004年3月4日晚,王东升酒后骑自行车经过锡山区东北塘镇沪宁高速公路西北塘立交桥时,被一块石头绊倒擦伤。王东升心里很是窝火,抱起这块12公斤重的石头放到桥面左侧
庭审中,参加旁听的司机母亲泣不成声。她说儿子陈嶷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在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今年才28岁,却惨遭横祸,司机家属要求赔偿丧葬费等46.7万余元。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王东升明知西北塘立交桥下是沪宁高速公路,也明知立交桥上加护栏就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但不计后果,竟将12公斤的石块扔下去,致驾车人陈嶷当场死亡,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他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扔石头砸死了人,为什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一块12公斤重的石头,就是不直接砸毁车辆,也能使高速行驶的汽车颠覆,这种危害结果的对象是无法预料和不特定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并不仅是某一个人的生命安全。 法官特别提醒大家:随手扔东西,这种现象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住在楼层较高的居民扔垃圾、扔酒瓶等等,似乎与他人无关,但是这不仅涉及道德问题,一旦对他人和财产造成危害,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就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张建如 沈峥嵘)(新华日报) 法律词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体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譬如私设电网;制、输送血、病毒血;向人群开枪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