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侨”卖过期月饼仅被罚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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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9:31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周爱明)位于建康路上的新侨食品店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被工商部门逮个正着。昨天,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新侨食品店仅被罚款50元。有知情人说:对如此恶劣的违法行为,仅罚款50元,处理太轻。 8月17日,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侨食品店内的一批月饼是7月15日生产的,已经过期。但销售者采取更改月饼生产日期的方式,用印有“7月23日生产”字样的粘贴纸遮盖月
擅改食品生产日期,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儿戏,这种做法可谓恶劣。但对不良销售商,为何仅仅罚款50元? 大中桥工商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该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业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执法人员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对该食品店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54条则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这位负责人说,由于执法人员在该食品店仅查获了9块更改生产日期的月饼,销售产品的货值仅有90块钱。根据总货值,只能处以90元的30%作为罚款,即27元整。 为何最后实际处罚又是50元?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可采取两种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耗时太长,往往要10来天才能结案,而简易程序可以快速结案,因此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之进行了处罚。而根据简易程序,对个体工商户的类似违法行为,一是责令改正,二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因此,50元的罚款,已是工商部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的重罚方式。 (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