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餐厅受伤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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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9:45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整理【案件】9岁女童王闰闰与3名同学到某餐厅内所设的“儿童开心园”玩耍。该园门口立有一块告示牌,牌上写明“该乐园是为身高1.2米以下儿童设立的”。当时园内小朋友比较多,较为拥挤。王闰闰在玩滑梯时,摔倒在地。当日,闰闰被医院诊断为右小腿正侧位,胫骨中下段有约4厘米长裂纹,后治疗了1个多月。王闰闰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餐厅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万元。
法院认为从滑梯上将原告挤下的人是直接加害人,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被告只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和疏导工作,应对本案损失负次要责任。该餐厅赔偿原告所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00元。 【解读】律师(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张宝兰):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放任原告擅自到“儿童开心园”玩耍,原告的监护人对此损害亦应负次要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