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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伤大治药费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12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案例:本来是普通骨折,可因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是“冤家”,在治病时王某心存报复,执意小病大治花去巨额医疗费,王某要求张某赔偿,提起诉讼。8月10日,山东省宁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原想借机报复一下“仇人”,却不料最终自吞苦果。

  王某与张某同是山东省宁津县某村村民,二人是隔墙邻居,几年前,因为宅基地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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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互不相让,今年3月22日晚8时,张某骑摩托车回家,由于天黑,在路口恰好将正要外出散步的王某撞倒。张某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通过X光确认王某受伤的左腿为腓骨粉碎性骨折。由于二人从前结怨,王某心存报复,想借机“整”张某,让他花“冤枉钱”。于是王某表示对X光确认不同意,要求做CT和核磁共振进一步确认。不仅如此,在住院治疗过程中,王某私自多次使用价格昂贵的特效药,并经常服用名贵滋补药品。王某住院3个月,共花去医疗费2.8万元,而其用于治疗骨折的实际费用仅为3600元。在医疗费的赔偿问题上,王某提出由张某全额赔偿,而张某经过在医院查账,只答应赔偿用于医伤治疗的费用3600元。王某遂诉至法院。

  (郑福强郑义剑)评析: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医疗费是指治伤所必须使用的检查、医药等费用,与此无关的,不能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只承担用于治疗王某骨折的实际费用3600元,而小伤大治的余款由王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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