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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权依法能继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12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1996年,某村将集体所有的50亩林地发包给村民陶某承包,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可在即将收获时,陶某却因病死亡。村委会主任廖某等找到陶某的儿子陶小乾,向其通报村里将林地收回的意见。陶小乾表示反对说:该承包林地正值收获季节,丰收在望,自己可依法“继承”该50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直至承包期满。对此,廖某等村委会干部不以为然道:林地承包权并非遗产,岂能“继承”?并执意强行收回该林地承包权。双方因而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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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林地承包权虽非遗产,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依法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遂依法判决村委会强行收回该林地承包权的行为无效。原因为:1、陶小乾有权继承其父应得的承包“收益”。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本案中,承包人陶某的承包收益全部附着在其经营承包了9年之久的那50亩林地之中。对此,继承人陶小乾是有权继承的。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法律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确保承包期较长的林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3、当然,这种“继承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在该林地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有能力并表示将继续承包的,发包方无权在承包人死亡后收回发包林地。

  (合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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